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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际”)。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及情况说明: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分立并被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经综合考虑,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请北京大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大华进行了事前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同意。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北京大际为公司2024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为一年。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拟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北京大际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截止2024年2月,北京大际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1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4,909.9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42,181.7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3,046.25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9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北京大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期间有1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2次,行政处罚1次(以上处理均不在北京大际执业期间)。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管丁才,1995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9月开始在北京大际执业,2023年拟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2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3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艳全,1998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北京大际执业,2023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家次。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惠增强,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12月开始在大际执业,2023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7家次。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1月11日,管丁才在执行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1年11月30日,惠增强在执行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艳全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北京大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关于2024年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依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0年(2014年—2023年),此期间大华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团队已整体从大华分立并被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经公司审慎评估和研究,并与大华、北京大际友好沟通,公司拟聘请北京大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审计的需要,不存在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情形。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大际、大华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北京大际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北京大际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变更北京大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北京大际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北京大际已经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了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②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②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③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④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⑤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⑦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⑧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⑨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融资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发行事宜;

  ⑩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向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提请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期限届满前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3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根据《上市规则》第9.3.7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上市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内容如下:(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2024年4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12015号、《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专项核查意见》大华核字[2024]0011007638号。

  经核查,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不存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其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本次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生猪、玉米、豆粕等商品期货和商品期权的套期保值业务,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主要从事生猪、饲料、动保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及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国内生猪及饲料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波动,公司主营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为锁定公司产品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计划利用商品期货和商品期权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合理。根据相关会计准则,本次投资符合套期保值相关规定。

  1、拟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如:玉米、豆粕、生猪等品种。

  2、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根据公司经营目标,预计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所需保证金最高占用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3、资金来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信贷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进行生猪、玉米、豆粕等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生产经营风险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实际经营过程中,受供求关系影响,原材料或生猪价格波动较大,为规避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公司拟在期货市场按照与现货品种相同、月份相近、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的原则进行套期保值,达到锁定原材料成本和生猪价格目的,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公司已经具备了开展商品期货及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条件,具体情况如下:公司现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已配备行情研判、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及团队。公司现有的自有资金规模能够支持公司从事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所需的保证金。因此,公司商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切实可行的。

  1、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理论上,各交易品种在临近交割期时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将趋于回归一致,但在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期货和现货价格在交割期仍然不能回归,因此出现系统性风险事件,从而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方案下单操作时,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面临因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的损失。

  6、政策风险: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风险。

  1、公司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风险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设立了专门的行情研判、期货操作及风险控制团队,通过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以及进行内部审计等措施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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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立期货期权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策同意后方能实施套期保值交易操作。

  3、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及生产所需原料的商品期货品种。

  4、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5、公司以自己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不会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6、设立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公司进行生猪、饲料原材料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的交易品种为国内主要期货期权市场主流品种,市场透明度大,成交活跃,成交价格和当日结算单价能充分反映衍生品的公允价值。

  公司衍生品交易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3年4月2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人民币699,939.06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87,069.92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12,869.1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自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公告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人民币241,512.88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709.6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40,803.24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5)。

  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6),原告马先锋因商业秘密侵权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广西正邦广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金额为156,059.09万元。2023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221),因马先锋未在通知书限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马先锋撤回起诉处理。

  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了《关于仲裁事项暨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公司作为担保义务人对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宜宾广联养殖有限公司、三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履行了担保清偿义务,代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91,111.10万元。因此,公司对上述担保债权享有追偿权,并提交仲裁申请。截至目前,该笔仲裁处于中止阶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前期已披露诉讼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金额合计人民币117,144.34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金额为人民币3,192.3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13,951.95万元。新增诉讼情况详见附件:《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法主张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2024年1-4月,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南昌双正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正农牧”)、江西双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正农业”)及江西双正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正养殖”)。

  2、2023年1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为快速恢复业务运营,改善经营质量,进行智能化升级,公司拟借助双胞胎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生产技术和工艺、成本控制、供应链体系、市场开拓能力、精细化管理、管理团队、资金、IT、数智化建设等资源和优势,通过与控股股东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农业”)关联方采取合资经营的方式,将双胞胎优势导入合资公司,在存量业务基础上,盘活增量业务,提高生产效率,以空间换时间,实现“高效恢复业务运营,快速改善盈利能力”的经营目标。由此,公司拟与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股份”)对双正农牧进行增资,双正农牧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至1亿元,其中公司增资5,970万元,双胞胎股份增资4,000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公司持股60%,双胞胎股份持股40%。公司拟与双胞胎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胞胎畜牧”)对双正农业及双正养殖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对双正农业及双正养殖均增资11,700万元,双胞胎畜牧对双正农业及双正养殖均增资8,000万元,增资后双正农业及双正养殖注册资本均由300万元增加至2亿元,持股比例均为公司持股60%,双胞胎畜牧持股40%。

  3、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于关联董事鲍洪星先生、华涛女士、华磊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参与表决董事低于3人,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双胞胎农业需回避表决。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牲畜饲养,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生猪屠宰,食品销售,兽药生产,兽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生物饲料研发,饲料原料销售,谷物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牲畜销售,畜禽收购,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智能农业管理,畜牧机械销售,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2、双胞胎股份经营情况良好,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公司发展的可能性。经查询,双胞胎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经营范围:种畜禽养殖、销售;生猪养殖、销售;农业技术开发;饲料、饲料原料、猪场机械设备、食用农产品、兽用药品、肉类、有机肥的销售;猪场的设计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双胞胎畜牧经营情况良好,以往履约情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公司发展的可能性。经查询,双胞胎畜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产养殖,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农业管理,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饲料原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非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作物栽培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双正农牧资产总额13,948.65万元,负债总额14,243.35万元,净资产-294.70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194.51万元,净利润-294.70万元。

  11、股权结构:增资前由公司100%持股;增资后公司持股60%,双胞胎股份持股40%。

  2、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003号双胞胎集团办公大楼602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形象策划,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股权结构:增资前由公司100%持股;增资后公司持股60%,双胞胎股份持股40%。

  2、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003号双胞胎集团办公大楼601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种畜禽生产,牲畜饲养,饲料生产,食品销售,兽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牲畜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畜禽收购,肥料销售,粮食收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股权结构:增资前由公司100%持股;增资后公司持股60%,双胞胎股份持股40%。

  甲方是一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重整计划已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甲方重整后,需快速盘活资产,快速恢复生猪养殖业务,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开发优质养户,将闲置及低效资产恢复正常生产,为此需引进最新的生产/养殖技术、生产/养殖工艺、现代化管理体系、管理团队、市场营销人员、资金、供应链等。

  乙方1是双胞胎集团在饲料板块的母公司,是中国企业500强;乙方2是双胞胎集团在养猪板块的母公司。双胞胎集团在饲料、养殖等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生产技术和工艺、成本控制、供应链体系、市场开拓能力、精细化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团队、资金、IT、等资源和优势,可以帮助甲方快速恢复经营能力,改善甲方财务指标。

  为此,甲乙双方拟通过合资经营的方式恢复甲方饲料厂/母猪繁殖/品猪代养业务正常生产经营。甲乙双方对公司增资后,公司设立的项目运营子公司按照公允价格租赁甲方闲置及低效饲料厂/开展母猪繁殖业务/开展商品猪代养业务,保证甲方的闲置及低效资产有稳定的租金收益。乙方同时将其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生产技术和工艺、成本控制、供应链体系、市场开拓能力、精细化管理、管理团队(含养户开发)、资金、IT等方面的资源和优势输入到公司,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共享经营利润。

  甲乙双方就共同增资丙方1、丙方2、丙方3及有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相关协议。

  丙方1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至1亿元,甲方以货币出资方式增资人民币5,970万元,持有丙方1股权比例为60%,乙方1以货币出资方式增资人民币4,000万元,持有丙方1股权比例为40%;

  丙方2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2亿元,甲方以货币出资方式增资人民币11,700万元,持有丙方2股权比例为60%,乙方2以货币出资方式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持有丙方2股权比例为40%;

  丙方3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2亿元,甲方以货币出资方式增资人民币11,700万元,持有丙方3股权比例为60%,乙方2以货币出资方式增资人民币8,000万元,持有丙方3股权比例为40%;

  1、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2、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甲方推选3人,乙方推选2人,董事长由甲方推选的人员担任。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3、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甲方推选1人,乙方推选2人(或乙方推选1人,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推选的人员担任。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连选可以连任。

  4、各方同意公司全面对标乙方生产、技术、市场、销售、采购、用工、薪酬、绩效、投资、法务、IT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和流程,并同意由乙方将前述双胞胎集团的资源、管理方法和流程导入到公司对应模块的管理中。

  5、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甲方推选,公司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团队由甲方组建。

  (1)向金融或类金融机构贷款或向第三方借款;如出借主体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的,甲乙双方按各自股权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本协议经乙方盖章、甲方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各方同意提交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交易各方充分沟通、协商确定,各方均以现金出资,根据持股比例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自双胞胎成为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以来,公司在双胞胎的产业帮扶及资金支持下,维持了重整期间养殖业务的正常运营,有效保障了猪群的稳定健康,并进一步提升了生产成绩,在重整价值基础上重塑了核心竞争力。但目前公司仍面临饲料板块大面积停滞,团队及客户基本流失;“公司+农户”板块养户大量流失,信用体系崩坏,管理团队缺失;自有母猪场、育肥场部分闲置,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待重建与提高等诸多问题。为解决目前的问题及痛点,借助双胞胎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生产技术和工艺、成本控制、供应链体系、市场开拓能力、精细化管理、管理团队、资金、IT、数智化建设等资源和优势,公司将通过与双胞胎合资经营的方式,在存量业务基础上,盘活增量业务,将双胞胎优势导入合资公司,以空间换时间,实现“高效恢复业务运营,快速改善盈利能力”的经营目标,实现风险共担、成果共享。

  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将有助于公司快速盘活闲置资产,迅速恢复业务运营,改善经营质量,缓解资金压力,进行智能化升级,提高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及战略,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独立董事核查,认为公司与双胞胎共同投资有利于公司快速盘活闲置资产,提高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及战略。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均同意本议案,由于关联董事鲍洪星先生、华涛女士、华磊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参与表决董事低于3人,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近日搬迁至新地址办公。办公地址由“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搬迁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003号办公大楼6楼”。本次仅变更办公地址,投资者联系电话、公司注册地址、电子邮箱等其他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7003号办公大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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